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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总结:谎报事故罪

2010-08-12 17:5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四)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犯罪主体是对安全事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既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又包括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事故报告的规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因而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要件是故意,即安全事故发生后明知应当报告,主观上具有隐瞒、谎报事故真相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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