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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考试资料:重大危险源辨识2

2010-06-08 09:31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重大危险源辨识2

  二、《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工作,统一标准规范运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其附件一为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类型如下:①储罐区(储罐);②库区(库);③生产场所;④压力管道;⑤锅炉;⑥压力容器;⑦煤矿(井工开采);⑧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⑨尾矿库。

  具体的申报登记范围是:

  储罐区(储罐)、库区(库)、生产场所临界量见下表。

类别  物质特性  储罐区(储罐)临界量  库区(库)临界量  生产场所临界量  典型物质举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0.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5 t  铵锑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 t  25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0.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 <28℃  20 t  20 t  2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100 t  1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10 t  1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20 t  2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1 kg  100 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100 kg  1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20 t  2 t  苯酚、苯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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