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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安全《相关法律知识》考点分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2010-06-23 10:16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八、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做到“三同时”,即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九、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规定

  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不同于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应有更高的安全技术要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对矿山、危险物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条件论证的规定

  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竣工验收的规定

  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直接影响到安全设施的安全性能是否可靠。《安全生产法》要求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为了保证和检验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性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有必要进行竣工验收,把好安全关。《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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