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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技术》辅导资料(26)

2010-02-26 09:06  来源:  字体:  打印

  1、 参加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起爆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合格证,起爆时必须设监护人。

  2、 爆破材料的存放、发放、领取、回库等必须由专人负责,并作好记录,严格执行国家对于爆破材料的管理规定。

  3、 炸药、雷管必须分别携带,并放在专用箱内,不地放在衣袋内,多人携带时,两人之间的距离应保持15米以上。

  4、 导火索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外观检查和燃速实验,燃速速度不得低于110秒/米,在同一次爆破中不得使用燃速不同的导火索。

  5、 人工打孔时,打锤人应在扶钎人的侧面,注意避免滑锤伤人。

  6、 利用凿岩机或风动机打孔时,操作人员应先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操作时应戴口罩和风镜。

  7、 向炮眼内装填炸药和雷管时,必须轻填轻送,不得用力积压药包,严禁用金属工具向炮眼内捣送炸药和雷管。

  8、 安全警戒范围:一般顺抛掷方向200米,逆抛掷方向100米。

  9、 起爆前必须把爆破物品全部拿出危险警戒区,除监护人和点炮人外,其他人必须撤到安全区,双方联系确认危险区内无人后方可引爆,点炮后点炮人和监护人必须马上撤到安全区。

  10、 装药和起爆必须由一人担任,严禁由两人操作。

  11、 发生哑炮数不清时,必须等20分钟后方可进场处理,处理哑炮严禁直接从炮孔内掏取炸药和雷管,重新打孔时,必须与原孔方向一致,其间距离孔深不得小于0.6米,浅孔不得小于0.3-0.4米。

  12、 爆破地点与建筑物的距离较近时,应采取安全可行的措施后方可起爆,特殊爆破,应制定相应的施工和安全措施。

  13、 严禁使用变质失效的爆破材料,对于失效的爆破材料应采取可靠的方法处理,不得任意销毁。严格遵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14、 爆破施工必须与附近警戒人员和居民取得联系,交通路口应设专人看守,并鸣笛预告,待危险区内无人后方可点炮。

  15、 施工中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的有关部分和《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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