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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辅导资料(28)

2009-07-18 09:23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安全生产法

  1、立法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2、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3、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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