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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与发展规划》辅导资料(94)

2010-03-23 09:35  来源:  字体:  打印

  (1)保险类型。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还有一种保险机构之间的保险业务,被称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

  (2)理赔。被保险人有请求赔付保险金的权利;保险人应受理索赔申请,承担赔付保险金的义务。这一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过程,即为保险理赔。

  (3)保险资金运用。这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保险资金部分地用于投资,使保险资金得到增值的业务活动。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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