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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与发展规划》考点(69)

2010-03-11 09:05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一)制定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目的

  目的是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

  (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适用范围和有关要求

  1.适用范围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针对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制定的一项法规。

  凡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而没有实行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也不予安排年度投资计划。

  2.项目法人设立的有关要求

  (1)项目法人的设立形式。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2)项目法人的职责。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3)项目法人设立的时间要求。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

  (4)项目法人的组织要求。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例题4.关于项目法人设立的有关要求的叙述,最准确的为( )
  A.项目法人依照规定具体负责某一生产环节的安排、生产与监督
  B.项目法人设立应依据规定在项目议定前定出
  C.新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D.项目法人组织要合格,发挥其专职监理职能,保证项目按照正常的秩序和预定的环节完成项目的建设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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