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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考点解析(十四)

2009-03-19 09:49  来源:  字体:  打印

  一、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

  (1)国有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对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

  (2)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3)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例题1.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 )
  A.国有经营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
  B.公益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C.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投资项目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D.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
  E.集体投资项目不试行资本金制度

  答案:A、C、D、E.

  (三)投资项目资本金的概念

  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

  作为计算资本金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以经批准的动态概算为依据。

  (四)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出资方式及相关规定

  1.出资方式及相关规定

  投资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以货币出资的资本金来源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1)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拨改贷"

  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2)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股票上市收益资金等)、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3)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4)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例题2.投资者以货币方式认缴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
  A.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
  B.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C.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D.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E.企业上缴税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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