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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理论与法规》辅导精华(13)

2009-09-02 08:55  来源:  字体:  打印

  22.申请造价工程师续期注册的,在有效期到期日2个月前持下列材料向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申请:从事工程造价活动业绩和工作总结;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工程造价继续教育证明;

  23.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注册:在注册期内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年检不合格的;无业绩证明或工作总结的;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未按规定参加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标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在工程造价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24.申请续期注册程序: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规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续期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续期注册后30日内,将予以续期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续期注册有效期为两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25.申请变更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人向骋用单位提出申请;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注册;省级注册机构或者部门注册机构应当在准予变更之日起30日内,将变更注册的人员情况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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