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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市政公用工程》小抄总结(54)

2010-08-20 09:52  来源:  字体:  打印

  (三)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实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技能的重要途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对安全生产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折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五十条要求“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1、教育对象和培训时间: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 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上岗外,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 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 学时;

  (4)特殊工种(电工、焊工、架子工、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货电梯司机等),在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仍须接受针对性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5)其他职工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 学时;

  (6)转岗、换岗的职工,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一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 学时;

  (7)新人场的工人必须接受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2、教育内容:

  (1)三级教育内容:

  1)各级政府部门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事故发生的一般规律及典型事故案例;

  3)预防事故的基未知识、急救措施。

  (2)施工项目级教育内容:

  1)各级管理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标准

  2)施工项目基本情况及必须遵守的安全注意事项;

  3)施工中化工产品的使用,防毒知识,防火防煤气中毒知识。

  (3)班组能教育内容:

  1)本班组生产工作概况,工作性质及范围;

  2)新工人从事生产工作的性质,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其安全防护设施性能和作用;

  3)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4)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5)本工程项目工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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