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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项目管理》复习要点:索赔依据

2010-08-17 09:29  来源:  字体:  打印

  其他索赔: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和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发包人推迟支付工程款。

  合同外索赔:干扰事件的性质超过合同范围。合同中找不出具体依据,必须根据适用于合同关系的法律解决索赔问题。

  总索赔(一揽子或综合):国际常用。在工程交付前或交付后进行最终谈判。

  财务费用补偿的索赔:贷款利息等财务费用。

  建设工程索赔依据:合同文件、法律法规、相关证据

  工程索赔中的证据: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签约、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来往信件;会谈纪要;进度计划和实际进度记录;现场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候报告;检查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报告;交接记录;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订货、运输、进场,使用方面的记录、凭证和报表;市场行情资料;会计核算资料;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

  索赔程序: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书面索赔意向通知。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工程师答复28天内答复,逾期答复视为认可索赔。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应当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送交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28天内给予答复,逾期末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成立。工程师对索赔的答复,承包人或发包人不能接受,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

  索赔文件编制方法:总述部分;论证部分(关键部分);索赔款项(工期)计算部分;证据部分。

  反索赔特点:索赔与反索赔同时性;技巧性强;发包人处于主动的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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