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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2010-01-11 08:41  来源:  字体:  打印

  二、先予执行

  所谓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终审判决以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义务的诉讼法律制度。

  1.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重点解析]

  1.要能够理解什么是先予执行,其意义是什么。

  2.先予执行的范围是必须要掌握的。

  3.对于先予执行的条件能够理解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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