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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一级建造师考试辅导资料: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2009-07-12 09:54  来源:  字体:  打印

  法律体系和法的形式

  1.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下列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

  本知识点应注意建设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很多法律部门都与工程建设有关,须掌握与工程建设有关法律在法律体系中的分布,如:《合同法》、《担保法》属于民法,《保险法》属于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属于经济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安全生产法》属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土地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属于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2.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此外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法的形式。

  本知识点应注意区分各种法律形式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是最高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法。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当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权限作出裁决:

  (1)同一机关的新旧规定:制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由国务院决定;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由国务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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