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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开展一级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通知

2010-09-08 11:52   来源: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开展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0〕494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依据《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见附件1)要求,为做好我市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的组织机构

  本次检查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业管理处、建筑市场管理处、施工安全管理处、工程质量管理处、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监督总站共同成立联合检查组,组织工作由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具体实施。

  二、检查工作的范围

  凡工商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中的一级注册建造师。

  三、检查工作的申报程序

  各企业应对本企业的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情况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如实填写《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自查工作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2010年9月29日前报送。

  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施工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政路桥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由集团(总公司)汇总后向注册中心申报。

  其他施工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商注册地所在区、县建委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申报;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汇总后于10月14日前报注册中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直接向注册中心申报。

  四、处理措施

  (一)注册中心对企业申报的自查情况与《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系统》、《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执法工作平台》进行比对,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对申报情况中存在瞒报、漏报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予通报。

  (二)注册中心对所有申报材料及查处情况进行汇总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

  (三)通过北京建设网向社会公布所有一级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投诉信息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理,并予通报。

  (四)对未能按规定时间进行申报的企业,将依据(京建管〔2009〕628号)规定对其进行动态核查工作。

  四、其他事项

  在此次检查工作期间申请变更注册的,务必于9月20日前办结,并以变更后的企业进行申报。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范久强 李晨熙

  联系电话:59958993 59958991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对注册有效期满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施函[2010]80号)

  2、《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情况自查工作汇总表》

  请点击: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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