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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复习指导(3)

2010-07-05 14:00    【  【打印】【我要纠错】

    1.3招标组织程序内容

招标组织程序

序号
 
工作名称
 
主要内容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媒介,如《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等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资格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资金来源、资格条件、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2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编制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一般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项目概况等内容。
  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条款及格式、技术标准和要求、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除现金外,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政府采购货物与服务的,其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3
 
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发售
 
  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文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退还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4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四)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指在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采取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采取资格后审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5
 
现场踏勘
 
  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6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7
 
标底
 
  项目需要编制标底的,编制过程和标底文件必须保密。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8
 
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情形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9
 
开标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间应当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0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上述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须由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产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1
 
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完成期限、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2
 
合同签订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13
 
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合同价款支付担保。
 
14
 
投标保证金退还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
 
15
 
招标结果报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内容:
  (一)招标范围;
  (二)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五)中标结果。
  必要时,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需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16
 
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否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根据情节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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