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2 11: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1)属于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争议的,《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投标人表达和解决争议的程序有所不同。
《招标投标法》规定,发生招标投标争议时,投标人可以先通过提出异议(质疑)解决争议。如果提出异议(质疑)后争议不能得到解决,再采取投诉的方式。由于提出异议(质疑)不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投标人也可以不经异议(质疑)而直接采取投诉的方式。
《政府采购法》规定,质疑是投标人投诉的前置条件。当发生招标投标争议时,投标人必须首先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如果对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逾期未做答复的,投标人才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属于招标过程其他民事侵权争议的,应按照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解决争议。争议双方应当优先选择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因为协商和调解是效率最高、成本最低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当协商和调解不能解决争议时,争议双方可协商一致选择仲裁机构仲裁解决争议,也可以由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对于诉讼,仲裁的时间较短、效率较高,争议双方应优先选择仲裁。
3)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如图2-4所示。
图2-4招标投标行政争议的解决程序
发生招标投标行政争议,民事主体可以首先提出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后结果不满意的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民事主体也可以不通过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但是,如果民事主体已经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且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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