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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招标师考试招标采购专业实务考前复习指导(17)

2010-07-02 10:51    【  【打印】【我要纠错】

    2.4.3编制发售招标文件

    1)编制招标文件。按照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调查收集有关技术、经济和市场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并根据有关规定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备案。

    2)发售招标文件。按照投标邀请书或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者,可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招标人澄清、说明或纠正。

    3)编制标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特点和需要可以自主决定招标是否编制标底。为了防止串标、围标和低于成本价竞争,并为评标分析对比提供参考依据,可以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特点、要求、市场价格及竞争情况,依据招标文件和有关定额规定编制招标项目的标底。标底信息和编制过程应当保密。

    为避免发生串标抬标现象,招标人也可以编制,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控制价格(最高投标限价)或采购预算额,或者明确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2.4.4现场踏勘

    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招标文件的约定,组织潜在投标人对项目实施现场的地形地质条件、周边和内部环境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并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应自行负责据此作出的判断和投标决策。

    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和工程总承包和特许经营等项目招标一般需要组织现场踏勘。

    2.4.5投标预备会

    投标预备会是招标人为了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提出的疑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组织的投标预备会议。但所有的澄清、解答均应当以书面方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同时可以利用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主动作出说明。

    2.4.6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1)潜在投标人应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编制、签署、装订、密封、标识投标文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提供相应方式和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2)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

    2.4.7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开标前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不少于成员总数2/3的技术、经济等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依法必须招标的一般项目的评标专家,可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直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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