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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采购人?谁能代表采购人?

2009-08-14 14:29    【  【打印】【我要纠错】

  采购实践中,采购人主体资格错位、采购人代表随意性大的问题时有发生,“谁是采购人”、“谁能代表采购人”是两个十分重要又颇具争议的课题,而要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必须首先回答好、解决好这两个课题。

  谁是采购人?

  关于谁是采购人的问题,有的地方认为是财政部门,有的认为是代理机构,也有的认为是出资者,还有的认为是使用者、主管部门等,大家莫衷一是,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观点一,财政部门。有些地方认为财政部门是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又是财政性资金的集中分配部门,因而完全可以代表采购人,甚至有些地方认为采购人就是财政部门,这从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刊登的部分招标公告就可发现,如“我中心受市财政局委托,对某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在这里该中心不是受具体采购人的委托而是受财政局的委托,财政局成为采购人,但财政局并未采购任何物品。观点二,代理机构。还有些地方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是采购人,其理由是代理机构是实施招标采购的主体,这在采购中心表现尤为突出,如某招标公告“我中心近期对一批计算机产品实施公开招标”,从招标公告中似乎可断定采购中心就是采购人,再从某些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看,一方是供应商,另一方则是采购中心,真正的采购人在整个采购过程中都“靠边站”。观点三,出资者。有些公益性采购项目,有的是直接给钱的,由捐助者捐赠部分资金给受助单位,然后由受助单位自主采购所需货物或工程,有的是直接给物的,如某省教育厅接受企业捐赠采购一批电脑、课桌椅等分发到农村中小学,因此,人们就认为负责“买单”的出资者就是采购人。观点四,使用者。认为使用者是采购人的观点带有一定的普遍性,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所采购的物品最终归谁使用,谁就应以采购人的身份全程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出资者与使用者不是同一单位时,究竟谁是采购人的争执较为激烈。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应以主管部门为采购人。

  采购人主体资格不清带来的问题

  财政部门(除自身采购外)作为采购人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将导致监管与操作职责不清,使违法违规行为多了一层“保护伞”,为暗箱操作大开方便之门。代理机构(除自身采购外)作为采购人包揽采购事务而将采购人完全排挤在采购活动之外,操作的透明度大为降低,集中腐败的危险将增加。使用者不参加前期采购工作,结果实际采购的物品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或超标准配备,时常会导致重复采购,增加采购成本,造成资金浪费,售后服务得不到有效保障,验收环节容易出质量问题和腐败问题,责任的推诿也较为严重。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

  采购人是最重要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是采购活动的主角,不是无足轻重的配角。从法人角度讲,采购人只有确切的一个,并非谁都可以做采购人,只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政府采购的单位才具备政府采购法上的采购人主体资格。财政部门是监督管理部门,只有当自身需要采购时,才能以采购人身份出现在采购活动中,其它任何时候只能行使“管理员”的职责。代理机构是为采购人提供代理服务的机构,其代理的依据是委托代理协议,不可越俎代疱。当出现出资者与使用者不是同一单位时,应以出资者作为采购人,出资者应充分了解使用者的实际需求,使用者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谁能代表采购人?

  在谈判、询价、招标等采购活动中,采购人代表均有一席之地,有些单位在派出采购人代表时往往很不慎重,变化无常,有些代表到了采购现场后甚至对对具体的事项一无所知,根本无法代表采购人。

  观点一,法人代表。有人认为法人代表是“一家之主”,只有法人代表才能真正代表采购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在内的其他任何人等都不具备这种资格,当然法人代表的授权人可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法人代表处理采购事务。观点二,财会部门。有人认为财务部门是管钱的,套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人的表述,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人才能资格代表采购人,的确,在很多采购事务中,不少单位的财务处长(科长)常以采购人代表身份参加采购活动。观点三,后勤部门。与财会人员做代表相似,有些单位的后勤部门认为自己是管物的,参与具体的采购活动应当仁不让,以中小学校为例,“总务处主任”出现在采购活动中的比例相当高。观点四,具体使用者。具体使用者作为采购人代表在实践中也较普遍,不管由谁采购、怎么采购,最关心采购结果的还是具体使用者,因而使用者往往积极要求代表本单位参加采购活动。

  采购人代表随意性带来的问题

  有的代表是被“抓壮丁”来的,有的代表事先与供应商过从密切的,有的代表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让这些人做代表,后果可想而知。一是责任心不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以维护采购方利益为己任,没有自己独立的见解,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还会造成采购人代表“无能”;二是让素质较差的人有机可趁,以采购人代表面目出现在采购活动中,主导采购事务,扰乱采购秩序,与供应商串通,容易出现一些指定品牌、差别待遇问题,使采购结果有失公平公正,影响政府采购形象;三是影响采购效率,有的代表缺乏敬业精神和合作精神,在评标、谈判和询价过程中东拉西扯,无心采购,严重干扰评审专家们的正常工作。

  采购人代表——能够现场决定或事先被授权可以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人

  采购人在派出自己的代表时绝不能乱点兵,也不可随意“抓差”,从自然人角度讲,真正能代表采购人的应是能够现场决定或事先被授权可以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人,熟悉采购事务,了解具体细节,深谙技术、素质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在评标、谈判、询价活动中,采购人代表不应是事先与潜在投标供应商有过直接接触的经办人员,应该回避。在派出代表的数量上根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总人数情况,至少派出一名代表,可能的情况下应派出两名以上代表,在代表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法人代表可亲自参加采购活动,财会人员、使用人员到场协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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