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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现金提交非优选

2009-08-14 14:32    【  【打印】【我要纠错】

  在招投标实务中,因投标保证金失误造成无效投标以及引起质疑投诉乃至诉讼的情形则屡见不鲜。现根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财政部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就投标保证金相关事项给招投标各方当事人提供借鉴。

  计提依据:18号令好

  在七部门第27号令和第30号令中都明确规定了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并且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以投标人各自的投标报价为计提依据会导致所有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相等,而按照招标人的标底价或投标最高限价为计提依据则更具可操作性。

  因此,以财政部第18号令中“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的“项目概算”为标保证金计提依据,既有法定性,在实务中也更具可操作性。

  提交方式:现金非优选

  七部委第27号令和第30号令均规定:“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实务中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都远远高于国务院第12号令《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结算起点。因此,凡超过结算起点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必须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有关结算起点的规定,不适宜采用现金结算方式。

  提交时间及其有效期

  七部委第27号令、第30号令和财政部第18号令相关表述虽然不尽一致,但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时间非常明确,即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其具体交纳时间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前,也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但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否则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将被拒收或作无效标处理。

  七部委第27号令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财政部第18号令没有对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作专门明确,但由于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推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是符合逻辑的。七部委第30号令则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没收的几种法定情形

  七部门第27 号令和第30号令列示了下列四种情形: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8号令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前述情形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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