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2-31 14: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也要公开招标!今天再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在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中也要引入竞争机制,实现从源头加强监管。
根据草案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社会代理机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其所在地财政部门网站登记。
草案同时明确,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项目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金额较大的采购金额标准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并调整。采购人有权按照规定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怎样确定中标供应商?草案修改二稿有了更加细化的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供应商的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货物或者服务的价格、技术、质量等方面予以评分,并在评分记录上签字。采购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评分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
同时,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已选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这是民众对政府采购质疑最多的声音。“价格”也因此是政府采购中最敏感的因素。《办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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