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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09年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

2009-07-28 10:55 来源: 打印 | 收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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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现将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的条件

  1、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执业的;

  2、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

  二、延续注册的程序

  1、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人员行政许可事项/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申报数据后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DAT文件)注册人员本人需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申请人须同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www.jscin.gov.cn/web/zyzc/)进行网上申报。

  2、申请人将《申请表》和申报材料,报单位所在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核对申报材料原件后,原件退还申请人,将《申请表》、申报材料、电子数据上报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3、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请人书面材料和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初审结果可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系统”的首页“申请事项查询”中随时查询。

  三、延续注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省市各存一份 );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仅单位现有企业资质号与申请人执业印章不符的,需要提供);

  5、“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个人版”生成的电子数据;

  6、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印章。

  四、注意事项

  1、由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继续教育工作刚开始,为了不影响延续注册的申报,凡报名参加省组织的继续教育的注册人员,可先申报延续注册。我们先对继续教育外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待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将申报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

  2、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届满,单位名称更名后企业资质号不变的,申请人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延续注册,并提交工商管理机构更名通知书复印件,在“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中填写省内变更注册;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届满,并需要变更执业单位的,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和“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 ”均按变更注册申报。

  五、其他有关事项

  时间安排:2009年8月7日前,申请人按本《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报所在省辖市建设局(建委);2009年8月12日前,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将申报材料报至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并完成“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网上复核。

  材料报送地点:省建设厅、省建管局行政审批中心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二楼)

  联系人:朱丽娜

  咨询电话:025-51868918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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