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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复习指导:保险的几大重要类型

2010-09-09 15:33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它可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财产损失保险是最典型、最具有代表性的财产保险,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以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当约定的信用风险发生而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形式。

  保证保险是指义务人以自己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当约定的信用风险发生而导致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代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的一种保险形式。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自然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它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保险单到期时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疾病(身体健康受破坏)、分娩(身体状况变化,视同疾病)及因疾病、分娩所致残疾或者死亡时,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残疾或死亡时,保险人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3)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又称定价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4)不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危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

  在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上,不定值保险与定值保险具有完全不同的特点:

  (5)特定危险保险与一切危险保险

  特定危险保险是指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数种危险的保险。

  一切危险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规定的不保危险(除外责任)之外的一切危险的保险。

  (6)自愿保险与法定保险

  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完全凭自己的意愿进行投保和承保的保险。

  法定保险是指依据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来强行实施的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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