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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考试辅导: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内容一

2010-09-16 10:01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内容

  (一)土地权属登记

  土地权属登记包括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具体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他项权利登记。根据登记的阶段和内容不同,又可分为土地权属权的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土地权属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1、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

  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又称为土地总登记。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全部土地,或者全部农村土地,或者全部城镇土地进行的普遍登记,并编制成图、档、卡、簿、册,作为土地产权、产籍管理的初始资料土地权属的初始登记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土地权属单位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机关提出权属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人的法人代表证明、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土地附着物权属证明。

  (2)地籍调查。由测绘部门伙同申请人对申请的土地进行实地查丈,确定土地的方位、面积、四至范围并绘制平面图。

  (3)权属审核。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告。申请人和权利相关人可对公告结果申请复查。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土地管理部门将申请内容登记入册,并颁发土地权属证书。 2、 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

  土地权属的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权属初始登记之后,因发生使权利变动的情况而作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主要在以下情形下发生

  (1)依法通过土地有偿出让、转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如抵押登记;

  (3)土地注销登记;

  (4)因房地产转让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5)因农用土地交换、调整引起土地使用权或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6)土地合并或土地分割;

  (7)因权利主体机构变更、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权属变化的;

  (8)因土地权利主体的名称、地址变化或变更土地的主要用途和因错漏登记的。

  土地的变更登记要经过申请、地籍调查、审核、登记和换证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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