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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产经纪人-基本制度与政策

2010-09-10 11:52   来源: 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程序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章程;(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的条件不低于四级资质的条件。《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原建设部于2000年3月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77号),明确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能承担建设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担开发项目。另外,各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并且,从未  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一)管理机构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登记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及二级以下资质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实行动态检查制度

  对于不符合原定资质条件或者有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企业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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