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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9年度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

2010-01-04 14:17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公布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9号)文件精神,现将2009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房地产
估价师
100
60
100
60
100
6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100
60
房地产
经纪人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50
90
房地产经纪概论
150
90
房地产经纪实务
150
9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150
90

  二、领证须知: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9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10年1月17日至18日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30至17:00,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地址在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清考试年份、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用于制作合格证书。

  2、2009年首次报名的考生已于审核时提交了照片,不用再交照片。

  3、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补交。

  4、由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将在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上另行通知。

  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
2010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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