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房函[2009]4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
为贯彻落实《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和《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决定全面检查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截至2008年12月31日,取得一级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检查内容:房地产估价报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以及《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每家估价机构两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由估价机构从信用档案中选取,能代表本机构最高执业水平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报告内容不限,出具时间不限。
由主管部门从该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中随机抽取一份房地产估价报告。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领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负责本次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
(二)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于2009年5月下旬开始,8月底结束。
四、检查流程
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流程如下:
1、抽取报告。5月下旬,主管部门从估价机构信用档案中随机抽取一份该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2、提交报告。估价机构提交两份(机构自行报选的、主管部门随机抽取的各一份)与原件一致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提交时间、方式、地点另行通知)
3、专家评审。6月中旬,主管部门组织房地产估价领域资深专家,按照统一的评审标准,对提交的全部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评审。
4、整改处理。7月中旬,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规定,主管部门对有关机构和人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5、通报结果。9月底,通报本次检查情况。
五、其他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本次检查作为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水平、规范估价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手段,可参照本通知要求开展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检查工作。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必须保证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真实、完整,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逾期未提交房地产估价报告,或发现房地产估价报告有修改、造假等行为的,一律视为房地产估价报告不合格。
(三)根据《关于对部分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实地检查的函》(建住房市函[2007]011号),2007年1月至3月已接受实地检查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列入本次检查范围,但可提交一份代表本机构最高执业水平的房地产估价报告。
联 系 人:贺楠
联系电话:010-5893408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