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补充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补充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执[2010]9号
各市建设局、有关市园林局、城管局注册建造师管理部门:
根据原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08]3号)以及《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人[2009]443号)文件要求,我省已基本完成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考核认定工作,但仍有部分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由于得知信息晚等原因未能及时申报办理考核认定;持有园林绿化专业和金属门窗安装专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一直没有进行考核认定工作。为确保我省建筑企业在过渡期间的正常生产经营,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补充申报一次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持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目前在建筑施工、园林绿化以及金属门窗安装企业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要求
1、对持有二级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按照《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一级、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建市[2008]3号)要求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2、对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按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冀建人[2009]443号)要求进行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发放《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3、申报材料按专业类别分别汇总,园林绿化企业、金属门窗安装企业的申报材料单独汇总。
三、申报条件
(一)、对建筑施工企业,其申报条件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二)对于园林绿化企业,申报条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其中业绩要求为:
持有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近5年主持过下列1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主持完成2万平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2、主持完成2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主持完成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
4、主持完成5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80万元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近3年主持过下列1项以上工程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主持完成1万平米以上且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2、主持完成5000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
3、主持完成1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主干道绿化、道路绿地;
4、主持完成3万平方米且工程造价在40万元以上的风景林地、防护绿地。
(三)对于金属门窗安装企业,申报条件按照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业绩要求为:
持有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近5年承担过符合下列规模的工程2项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12层或4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3、单项合同额3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持有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人员,近2年承担过符合下列规模的工程2项以上,工程质量合格:
1、6层或20米以上建筑物的金属门窗工程;
2、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3、单项合同额100万元以上的金属门窗工程。
四、其它事项
(一)请各市严格审查原件,并由审验人员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原件已审”章,对所核验的材料负责。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考核认定申请: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临时注册证书的;重复注册的;申报中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三)各市应于5月25日前上报申报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编: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908200,传真:0311-87908204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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