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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知识点(五十八)

2009-07-16 10:40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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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属于索赔证据的有(法律法规)。

  2.当承包人与发包人就索赔产生争端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3.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的一般程序是:索赔意向通知-索赔资料的准备-索赔文件的提交-索赔文件的审核-(业主审查)-协商(或进一步仲裁、诉讼)。

  4.索赔额度没有超过工程师权限范围时,对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文件应交(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审查批准,工程师签发)。

  5.如果干扰事件对工程的影响持续时间长,承嗽蛴Π垂こ淌σ蟮暮侠砑涓?一般为28天),提交中间(索赔报告),并在干扰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6.FIDIC合同条件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都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或经过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

  7.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是索赔的证据)。

  8.建设工程索赔,承包方通常向业主提出(经济或工期)的补偿要求。

  9.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可以作为索赔的(证据)。

  10.当事人用来支持其索赔成立或与索赔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是索赔的(证据)。

  11.下列不属于索赔依据的是(施工日志)。

  12.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

  13.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力、物力、财力的额外开支,承包人提出索赔称为(工程加速索赔)。

  14.工期索赔,一般指(承包人向业主或者分包人向承包人)要求延长工期。

  15.总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属于按索赔(有关当事人)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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