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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二级建造师《法律及相关知识》复习资料(十五)

2009-05-31 09:1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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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01150节约能源法

  1.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新建建筑节能部分:节能材料与设备的使用;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既有建筑节能部分:节能改造的相关规定。

  2.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编制节能计划;节能考核评价;节能产业政策;节能技术创新;节能监督。

  建筑节能部分:建设主体的节能义务;建筑节能制度。

  3.了解建筑工程节能的规定

  《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政策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节能设计文件,降低节能标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节能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保证节能设计质量。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在审查报告中单列节能审查章节;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节能标准、节能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监理合同对节能工程建设实施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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