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8年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
根据天津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关于2008年度我市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2008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
二级 建造师 | 100分 | 54分 | ||
120分 | 54分 | |||
专业工程 管理与实务 | 公路 | 均为120分 | 54分 | |
62分 | ||||
市政公用 | 56分 | |||
62分 | ||||
矿业工程 | 62分 | |||
58分 |
二、领证注意事项:
1、考试成绩已全部合格的2008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9年4月17日-18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寸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年份、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2008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要再次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
3、部分科目合格的考生,请于4月23日—25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并已于2009年4月20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含报名时交过照片的新考生),请于5月7日—9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18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全科合格证书。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自2009年5月起,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照片后,请于第三个周三前来领取全科证书(法定节假日除外)。
5、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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