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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29 17:1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规范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规范一级建造师注册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建注函[2010]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在审查建造师注册申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注册管理,现将建造师注册和执业中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3号),建造师不得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根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设 [2004] 200号),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结构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如有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需将临时执业证书注销后方可进行正式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申报。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如同时还有一级建造师、建筑师、结构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同样必须注册在同一单位。

  四、根据《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通知》(鲁建执注字[2008]34号)文件要求,新设立企业申办企业资质时,首先对取得建造师资格尚未进行初始注册的人员进行预注册,申报注册材料同一、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报材料,申请表采用word表格形式填写。进行初始预注册的一级建造师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二级建造师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依据,报给资质主管部门申报办理资质,待新设立企业有了资质号之后,只允许当时开具预注册证明的初始注册人员凭此资质号进行正式初始注册申报,并凭这些初始注册合格人员的证书印章等材料申办正式资质,正式资质申办下来后,方可继续进行其它注册业务。

  五、在申报建造师注册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填写初始注册申请表时,请注意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方式及专业类别的填写,通过考核认定方式取得资格的需填写“考核”,通过考试方式取得资格的需填写“考试”,一人取得建造师多专业资格的需将专业和证书编号对应填写。

  2、申报二级建造师单位更名时,在原单位操作平台中选择“单位更名”业务即可,不用重新申请注册新单位名称,单位更名业务办理完成后,单位名称即可变为新名称。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请各市建委(建设局)建造师主管处(科)及时向本地区相关人员、相关企业通报有关要求,规范申报流程,严格审查申报材料,切实做好建造师的注册申报工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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