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建人[2009]44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三级项目经理进行评审、培训、测试,合格后可颁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三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现担任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担任过两个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其中至少一个为二级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申报材料
(一)《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1);
(二)原省建设厅核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三)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四)符合学历和执业年限的毕业证书或有关证明;
(五)主持完成每项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六)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七)每项工程的竣工验收证明或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备案书;
(八)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具备申报条件中第(三)项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申报材料单独汇总。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人如实填报《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二)聘用企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在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申请表签署意见、加盖企业印章后,将所有申请材料和证书原件及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人员汇总表(附件2,形成Excel电子文档)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及证书原件进行审验,将合格人员汇总表、申请人的申报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原件退回申报企业。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事教育处、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组织对评审合格的人员进行培训测试。有关培训测试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其它事项
(一)请各市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审验人员须在申请表及复印件上签字,对所审材料负责。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其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已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及临时注册证书的;重复注册的;申报中弄虚作假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河北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意见》规定不予注册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人应当根据自身工程业绩情况,选择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中的一个专业进行申请。
(四)颁发的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在省内按三级企业承包工程范围使用。
(五)厅统一颁发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3年2月28日。
(六)各设区市应于8月30日前上报申报材料,过期不再受理。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501号,邮编:050051.
联系电话:0311-87908200,传真:0311-87908204.
附件:1、河北省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