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
关于对《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508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建设行业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工作,我委决定对《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208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第七条中“凡参加全国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修改为“凡参加北京市二级建造师统一考试取得资格证书的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删除第七条中第(六)项。
此外,对机构名称作相应的修改。
2007年11月26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1208号)根据本通知修改后,重新发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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