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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总结:谨慎原则

2010-09-15 09:28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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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节 谨慎原则

  谨慎原则是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时应当遵循的一项原则,它要求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估价相关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权实现时可能受到的限制、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和损失,不高估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价值,不低估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虽然说只要所担保的债权不超过抵押时抵押物的价值即不违法,但由于需要处分抵押物的时间与抵押估价时点一般相隔较长,而且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届时抵押物的价值有可能下跌,其他相关的不确定因素也较多,为确保抵押贷款的清偿,拟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对变现风险高度关注,所以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除了应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普适性原则,还应遵循谨慎原则。

  理解谨慎原则的关键,是要弄清“在存在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在实际估价中,房地产估价师如果面临的是确定性因素,则不存在谨慎问题,应依据确定性因素进行估价。如果面临的是不确定性因素,当对该因素的乐观、悲观(保守)和折中判断或估计会导致对房地产抵押价值的相对偏高、偏低和居中估计时,则应采取导致对房地产抵押价值相对偏低的估计。例如,运用收益法评估收益性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当估计未来的收益可能会高也可能会低时,遵循谨慎原则应采用保守的较低的收益估计值,相比之下,一般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是采用既不偏高也不偏低的居中的收益估计值。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针对不同的估价方法,提出了遵循谨慎原则的下列要求:

  (1)在运用市场法估价时,不应选取成交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交易实例作为可比实例,并应对可比实例进行必要的实地查看。

  (2)在运用成本法估价时,不应高估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不应低估折旧。

  (3)在运用收益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收入或者低估运营费用,选取的报酬率或者资本化率不应偏低。

  (4)在运用假设开发法估价时,不应高估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不应低估后续开发建设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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