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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其他方面的需要

2010-09-14 09:42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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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其他方面的需要

  现实中对房地产估价的需要,除了上面列举的,还有许多。例如:

  (1)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需要的估价服务。在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从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到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租售等,都需要房地产估价为投资估算、收入预测、房地产定价等提供参考依据。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的估价服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过去称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按要求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出让人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确定该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金额,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但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能按出让合同约定,由出让人收回,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确定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也需要估价提供参考依据。

  (3)办理出国移民提供财产证明需要的估价服务。

  (4)房地产证券化需要的估价服务,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通常简称REITs)中大量需要房地产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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