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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房地产估价师理论与方法考点:按权益状况划分种类

2010-09-14 10:15  来源:来源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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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按权益状况划分的种类

  按照房地产的权益状况,可把房地产分为下列20类:

  (1)“干净”的房屋所有权和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这是中国现行房地产制度下单位和个人的房地产权利最充分的一种房地产。典型的是“干净”的商品房。这里所讲的“干净”,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单独所有,没有出租,未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他项权利,不存在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以下简称拖欠建设工程价款),未被查封,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立项、规划、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手续齐全,产权明确等等,下同。

  (2)“干净”的房屋所有权和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典型的是“干净”的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3)“干净”的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土地的房地产。包括“干净”的乡(镇)、村企业的房地产,“干净”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房地产。

  (4)共有的房地产。又可分为按份共有的房地产和共同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与单独所有相比,是单个共有人不能自作主张,其权利要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包括:①处分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房地产份额,但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③因共有的房地产产生的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承担连带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务关系。④对共有的房地产作重大修缮,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⑤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房地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5)有限产权或部分产权的房地产。典型的是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这种产权的住房可以继承和出售,但出售时原产权单位有优先购买权,售房的收入在扣除有关税费后,按个人和单位所占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现在提倡原按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补足到房改成本价转为完全产权。

  (6)有租约限制的房地产,即已出租的房地产,也称为带租约的房地产、出租人权益。

  (7)设立了地役权的房地产,即该房地产为他人提供了有限的使用权,例如允许他人通行,《物权法》称之为“供役地”。

  (8)设立了抵押权的房地产,即已抵押的房地产,通常称为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在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可以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抵押人将已抵押的房地产转让给他人的,不影响抵押权,受让人处于抵押人的地位。

  (9)有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房地产。《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316号)规定:“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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