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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资料(87)

2010-04-21 09:3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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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原则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条明确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我们片面的理解公有制涵义。土地不允许买卖和租赁。无偿与无期限划拨方式,造成大量的土地浪费。改革开放后,我国对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进行了改革,变土地无偿无期限使用为有偿有期限使用。事实证明,土地有偿对于合理利用土地,节约使用土地以及增加财政收入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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