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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理论与方法》复习资料(19)

2010-03-03 09:35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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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分割的需要

  房地产通常是家庭财产的最主要部分,共有财产分割、遗产分割等通常涉及房地产分割。房地产分割一般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一是房地产在实物上通常难以分割,二是如果进行实物分割则通常会损害房地产的效用,减损房地产的价值,因此,一般是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方式,然后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例如,夫妻离婚,原共同共有的一套住房不宜采取实物分割由双方各得一半,多数情况下是由其中的一方获得该套住房,该方再按照该套住房市场价值的一半向对方支付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通常都会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该套住房进行估价。

  有时即使可以采取实物分割的方法,但由于房地产是不均质的,以应平均分割为例,土地通常是在价值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面积不等的划分;如果按照面积进行平均分割,则分割后的各部分价值不均等,通常还需要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多退少补”。房屋一般既难以按照面积进行平均分割,也难以在价值平均分配的基础上进行面积不等的划分,通常是先按照自然间进行实物分割,再根据各部分之间的价值差异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多退少补”。这些都需要房地产估价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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