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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基本制度与政策》资料(57)

2010-03-17 09:3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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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卖出让方式

  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是按规定时间、地点,利用公开场合由政府的代表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拍卖(指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委托拍卖行拍卖),由拍卖主持人首先叫底价,诸多竞报者轮番报价,最后一般出最高价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方用叫价的办法将土地使用权一般拍卖给出价最高者(竞买人)拍卖出让方式的特点是有利于公平竞争,它适用于区位条件好,交通便利的闹市区、土地利用上有较大灵活性的地块的出让。竞买人不足三人,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2)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3)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4)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5)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6)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7)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8)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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