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经典例题解析(三十四)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未获批准,国家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2.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原因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诸如地震、水患、塌陷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能使用土地而终止。 ( )
3.非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期满前半年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4.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经批准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规定支付地价款并更换土地权属证件。 ( )
5.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凡是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 )
6.在签订出让合同后,土地使用者应缴纳定金并按约定期限支付地价款,未按出让合同支付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违约赔偿。 ( )
7.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乡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 )
8.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 )
9.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等方式予以处置。 ( )
10.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的,经批准可保留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 )
答案:1. √ 2. √ 3.× 4. √ 5.× 6. √ 7.× 8. √ 9. √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