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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房地产估价师《经营与管理》资料:抵押贷款

2009-09-18 08:42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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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抵押人)以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在不转移占有方式的前提下,向贷款人(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获得贷款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房地产抵押贷款,包括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

  (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指个人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买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抵押贷款和政策性(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两种类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属于购房者的消费性贷款,通常与开发商没有直接的关系。但由于开发项目销售或预售的情况,直接影响到开发商的还贷能力和需借贷资金的数量,因此其风险一方面来自申请贷款的购房者,另一方面则来自开发商。

  (2)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是指购买商用房地产的机构或个人,以所购买房地产作为抵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商用房地产同时也是收益性或投资性房地产,购买商用房地产属于置业投资行为。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更高。

  (3)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后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通常的做法是:一次确定贷款额度,一次办理承包工程合同的房屋期权抵押登记,按工程形象进度(折算为货币工作量)和约定的贷款价值比率,分次发放贷款。对于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期权,在抵押期内,开发商可以在银行的监管下预售。通常先由银行出具允许开发商预售的文件给房地产管理部门,并办理他项权利变更手续,同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对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之预售收入,由银行代收,专户存储(作为抵充抵押物的不足部分),在还贷期内由银行进行监管,以使开发商的还贷资金确有保证,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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