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房地产估价师 扫码并回复房地产估价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房地产估价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09年房地产估价师辅导:物权法解释(三十二)

2009-05-25 08:41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2024年新课已开通 开启备考之旅吧

  物权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

  第三十二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解释]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阅读排行

更多
24年房估新课上线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