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发证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即日起,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申报资料和发证流程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合格并经我中心发布领证章通知后,延续注册未上交注册证书的人员,申请人持注册证书原件到我中心办理证书换发手续。2013年7月1日起,申报续期注册时需同时上报注册证书。
二、我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注册证书进行核实后,在其注册证书“备注”页或“延续/变更”页加贴“延续/变更注册记录”防伪贴,并加盖骑缝“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公章。
三、申请人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遗失的,可先申请变更注册或延续注册,待审批合格后,再办理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四、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如无特殊情况注册证书不再重新换发,请妥善保存。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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