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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投标
1联合体的构成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理解本条注意:组成联合体是自愿行为;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的资格条件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有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防止投标联合体以优等资质中标后,却由资质等级较差的供货商或承包商来实施项目,不能保证项目的质量。
3联合体的变更
组成联合体后有可能发生联合体解散,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得到招标人的同意,注意:不同招标项目的法律对联合体变更的要求不同。
4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并将共同投标协议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5联合体投标
注意以下问题:投标文件中必须附上联合体协议,否则招标人可不予受理;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共同提交,也可以由联合体的牵头人提交,并对所有成员具有约束力;项目能力的评审和资质的认定,所有联合体成员均应提交各自的资格审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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