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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标师考试辅导资料:招标的条件

2013-04-25 16:28    【  【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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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的条件

《招标投标法》第九条规定“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前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和落实资金来源。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

这点内容在前面已经涉及。

这里要注意以下内容

1.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范围(全部或部分招标)。

(2)拟招标的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拟邀请招标的,应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4)其他有关内容。

2.核准部门

(1)国家发改委核准:应报送国家发改委和由其核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

(2)国务院行业专管部门:应报送其核准建设项目。

(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其报送和由其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

二、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含义?是指资金虽然没有到位,但其来源已经落实。

责任编辑:ly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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