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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通知

2013-04-01 16:18   来源: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字体: 打印 收藏

晋建市函〔2013〕228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印发给你们,为做好我省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的人员,如需继续从业,应参加2013年度建造师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达到要求的,待全国建造师临时执业资格延续注册工作开始后,按照《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晋建审字〔2007〕473号)的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不能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只可担任项目负责人,但在2013年底前未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担任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26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3]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加强对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年龄不满60周岁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进行延续注册的,可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继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其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执业管理和继续教育等,参照注册建造师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执业证书注销的,不予办理重新注册。

  二、符合条件的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向单位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没有申请延续注册的,自2014年1月1日起,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2013年2月27日(含)前已经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可执业至该项目竣工。

  对于近五年内负有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不予延续注册;近五年内负有一般质量安全事故责任或有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或信用档案中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人员,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整改情况的相应材料。

  三、自2013年2月28日(含)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认可的注册建造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2月22日

责任编辑:跳跳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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