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3-11 16:44 [标签:作者]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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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使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对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府采购法》共9章,88条。第一章,总则共1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适用的法律、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政府采购信息管理,以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等;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范围和含义、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和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供应商组合联合体等;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共7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适用情形和有关要求等;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共10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五种采购方式的程序和要求、履约验收和采购文件保存等;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共8条,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的法律、合同形式、合同必备条款、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分包履行、补充合同、合同变更、合同中止或者终止等;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共8条,规定了供应商就有关政府采购事项进行询问、质疑、投诉的方式、途径和时限,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答复、处理的方式和时限,供应商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等;第七章,监督检查共12条,规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及人员的要求和考核,审计、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等的监督职责等;第八章,法律责任共13条,规定了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共5条,规定了《政府采购法》的例外适用情形以及生效日期等。
9.1.1《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核心,法律的各项具体规定都是围绕立法目的展开的。通常情况下,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会开宗明义地明确立法目的。《政府采购法》的第一条具体规定了立法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政府采购法》立法目的包括了五个方面的含义。
(1)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法》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作为立法的首要目的,重点强调政府采购各类主体的平等关系,要求各类主体在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过程中,都必须按照法定的基本原则、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等开展采购活动,保证政府采购的效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2)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确定为主要采购方式,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在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使采购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物有所值,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
国外经验表明,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节约率一般都在10%以上,这在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也得到了印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制,可以节省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3)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政府采购不同于企业或私人采购,不仅要追求利益最大化,还要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策目标,扶持民族工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强制要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给予绿色环保、节能、自主创新等产品一定幅度的优惠,鼓励供应商生产节能环保产品。法律为实施政府采购政策目标提供保障,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4)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和供应商都是市场的参与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交易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各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经济关系,应当平等互利,按照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促进廉政建设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采购成为“阳光下的交易”,有利于抑制政府采购中各种腐败现象的发生,净化交易环境,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政府采购法》为惩治腐败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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