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义乌二级建造师考试违纪人员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规定,现对2012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义乌考区)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人员给出以下处理意见,因《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特此公告送达。
姓名 |
准考证号 |
违纪描述 |
拟处理意见 |
周霞飞 |
13310010219 |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范孝理 |
13310010323 |
携带手机在身上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施萍 |
13310010904 |
利用无线电接收器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朱勇刚 |
13310011013 |
带接收器(手握)入场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张海浪 |
13310011322 |
携带手机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金明 |
13310011309 |
携带电子存储设备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李滨 |
13310011312 |
携带电子存储设备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丁金宗 |
13310011625 |
利用电子设备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周创业 |
13310011903 |
利用电子设备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胡芬芬 |
13310012129 |
利用通讯工具接收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陈倩 |
13310012105 |
利用通讯工具接收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骆明 |
13310012127 |
利用通讯工具接收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陈志淋 |
13310012516 |
携带手机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盛英豪 |
13310012526 |
携带作弊工具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余江宁 |
13310012802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屠雍皓 |
13310013112 |
携带手机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王煦晖 |
13310013106 |
携带作弊仪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鲍靓 |
13310013220 |
利用电子工具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胡启明 |
13310013311 |
随身携带手机进考场开机(带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张苗 |
13310013914 |
手机关机但在身上带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林艺灵 |
13310013926 |
手机关机但在身上带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楼建伟 |
13310014020 |
手机带至座位(关机)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陈俊彪 |
13310014005 |
手机带至座位(关机)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李剑磊 |
13310014218 |
携带手机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金晓樑 |
13310014225 |
携带手机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彭成文 |
13310014308 |
携带手机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刘志连 |
13310014405 |
携带通讯工具至身上接收器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张靖 |
13310014517 |
带通讯工具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卢俊铭 |
13310014606 |
利用电子用品接收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瞿天 |
13310014609 |
利用电子用品接收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朱芝花 |
13310014614 |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信息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胡文芳 |
13310014715 |
携带电子用品接收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倪贞央 |
13310014930 |
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盛国凤 |
13310015227 |
使用违规电子产品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陈佳伟 |
13310015519 |
带作弊电子设备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周柏明 |
13310015630 |
利用作弊通讯工具抄袭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刘孝沈 |
13310015705 |
带通讯器违规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黄霞春 |
13310015722 |
带通讯器违规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陈叶兴 |
13310015820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陈倩 |
13310016320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钱水军 |
13310016414 |
手机带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姜根明 |
13310016830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张岩平 |
13310016828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吴松平 |
13310017109 |
手机带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黄建辉 |
13310020329 |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王岳鹏 |
23310010313 |
携带电子用品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金娇阳 |
23310010425 |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信息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陈美红 |
23310011027 |
使用接收器接收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宋以超 |
23310012317 |
带电子接收器至座位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申屠佳伟 |
23310013119 |
利用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俞艳平 |
23310014130 |
使用电子信息接收器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宓徐迪 |
23310014926 |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陈瑶 |
23310015215 |
手机带在身上至座位并开机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张金 |
23310015523 |
手机带至座位、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程松明 |
23310016306 |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齐壮志 |
23310017323 |
利用通讯工具、电子工具接收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王剑峰 |
33310010928 |
夹带小纸条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周纵 |
33310011415 |
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利用通讯工具等技术手段接收与考试相关信息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郑华华 |
33310012718 |
随身携带手机至座位关机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胡凤英 |
33310013712 |
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周创业 |
33310013729 |
利用通讯工具作弊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蔡万阜 |
33310016303 |
利用电子通讯设备接收答案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何进 |
33310016716 |
手机带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韩琪 |
33310017003 |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威胁考试工作人员 | 给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 |
彭思伟 |
33310018504 |
手机带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韩奇洋 |
33310021405 |
手机带至座位 | 给予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被处理人如不服本办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我办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义乌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