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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次)2006.7.2

2012-09-28 17:07  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  【打印】【我要纠错】

  1  总则

  1.1为了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工作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

  1.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1.5验收工作应及时组织进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1.6验收工作由验收组负责,验收结论必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签字同意。

  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验收组研究确定处理意见。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有1/2以上验收组成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应报请验收主持单位或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1.7验收组应对验收内容提出明确的认定意见,验收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有保留意见时,应在验收成果资料中明确记载,并由保留意见人签字。

  1.8验收存在遗留问题时,验收组应在验收成果资料中提出处理意见,并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间、检查验收单位。

  ……

  详情请下载附件土地整理项目验收规程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次)2006.7.27

责任编辑:风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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