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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安全工程师《法律》:安全生产责任制

2012-08-29 11:1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依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领导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长(含矿务局局长、矿山公司经理)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规定;

  (2)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根据需要配备合格的安全工作人员,对每个作业场所进行跟班检查;

  (4)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材料、设备、仪器和劳动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5)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6)制定矿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计划;

  (7)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矿山存在的事故隐患;

  (8)及时、如实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告矿山事故。

责任编辑: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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